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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母之君母,母卒不服。宗子,母在为妻。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为母、妻、长子禫。慈母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者不除;其余以麻终月者,除丧则已。箭笄终三年。齐衰三月与大功者,绳屦。练,筮日筮,视濯,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日筮尸,有司告事毕而杖,拜送宾。大祥,吉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也。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。诸侯吊,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则君于不锡衰。养有疾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,养卑者否。妾无妾祖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。妇之丧、虞、卒哭,夫若子主之。祔,则舅之。士不摄大夫。士摄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人不免而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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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仲文既素有名望,自必當阿衡朝政。忽作東陽太,意甚不平。及之郡,至富,慨然嘆曰:“看此山川形,當復出壹孫伯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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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浚沖、叔則二人,總詣鐘士季。須去後,客問鐘:“向二童何?”鐘曰:“楷清通,王戎要。後二十年此二賢當為吏尚書,冀爾時下無滯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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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孺年九歲,月下戲。語之曰:若令月中物,當極邪?”徐:“不然譬如人眼有瞳子,此必不明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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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帝西堂,會公飲酒,大醉,帝:“今名共集,何堯、舜?時周伯仁仆射,因聲曰:“雖同人主復那得等聖治!”大怒,還,作手詔壹黃紙,付廷尉令,因欲殺。後數日詔出周,臣往省之周曰:“知當不死罪不足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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