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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武帝乳嘗於外犯事,欲申憲,乳母救東方朔。朔:“此非唇舌爭,爾必望濟,將去時但當顧帝,慎勿言此或可萬壹冀。”乳母既至朔亦侍側,因曰:“汝癡耳帝豈復憶汝乳時恩邪?”帝才雄心忍,亦有情戀,乃淒湣之,即敕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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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公與嵇、阮壹面契若金蘭。山妻韓氏,公與二人異於常交,問。公曰:“我當年可以友者,唯此二生耳!”曰:“負羈之妻亦親觀、趙,意欲窺之,可乎”他日,二人來,妻勸止之宿,具酒肉。夜穿以視之,達旦忘反。公曰:“二人何如?”妻:“君才致殊不如,正以識度相友耳。”公曰“伊輩亦常以我度為勝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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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月也,安萌芽,养少,存诸孤。择元日,命社。命有司省囹圄,去桎,毋肆掠,止狱讼。是月,玄鸟至。至之日,以大祠于高禖。天子亲往,后帅九嫔御。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,授以弓矢,于禖之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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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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