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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背叛:妻子的谎言
马佳寻云
桓宣武與郗超議夷朝臣,條牒既定,夜同宿。明晨起,呼安、王坦之入,擲疏之。郗猶在帳內,謝無言,王直擲還,雲多!宣武取筆欲除,不覺竊從帳中與宣武。謝含笑曰:“郗生謂入幕賓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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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哭,四十者待盈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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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王為大司馬政,嵇紹侍中,詣咨事。冏宰會,召旟董艾等論時宜。等白冏:嵇侍中善絲竹,公令操之。遂送樂器紹推卻不。冏曰:今日共為,卿何卻?”紹曰“公協輔室,令作可法。紹官卑,職常伯。操比竹,蓋官之事,可以先王服,為吳之業。今高命,不茍辭,當冠冕,襲服,此紹心也。”等不自得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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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公孝伯:“祖比劉尹故為得逮”孝伯雲“劉尹非能逮,直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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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公以器重朝望,年踰七,猶知管時任。貴勝年少,若、裴、王之徒,並共言詠。有閣柱曰:“閣東,有大牛,和鞅,裴楷鞦,王濟剔嬲不得休”或雲:潘尼作之
太史海
君子曰:礼之近人情者,非至者也。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一献孰。是故君子之于礼也,非而致其情也,此有由始也。是故介以相见也,不然则已悫。三辞让而至,不然则已蹙。故鲁人将事于上帝,必先有事于頖宫;晋将有事于河,必先有事于恶池;人将有事于泰山,必先有事于配。三月系,七日戒,三日宿,慎至也。故礼有摈诏,乐有相步,之至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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