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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子兄弟見郗,躡履問,甚修外禮。及嘉死,皆箸屐,儀容慢。命坐皆雲“有,不暇坐”既去,公慨然曰“使嘉賓死,鼠輩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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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庾臨終,自表以子客為代。朝廷慮其不從命未知所遣,乃共議用桓溫劉尹曰:“使伊去,必能定西楚,然恐不可復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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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欲遷都以張拓定之業。長樂上表,諫此甚有理。桓見表服,而忿其為異令人致意孫雲:君何不尋遂初賦而強知人家國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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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武嘗過曹娥碑下,楊脩,碑背上見題作“黃絹幼婦,孫虀臼”八字。魏武謂脩曰:解不?”答曰:“解。”魏武:“卿未可言,待我思之。”三十裏,魏武乃曰:“吾已得”令脩別記所知。脩曰:“黃,色絲也,於字為絕。幼婦,女也,於字為妙。外孫,女子,於字為好。虀臼,受辛也,字為辭。所謂‘絕妙好辭’也”魏武亦記之,與脩同,乃嘆:“我才不及卿,乃覺三十裏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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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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