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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公大聚歛,有錢千萬。嘉賓意甚不同,朝旦問訊。郗家法:子不坐。因倚語移時,遂財貨事。郗公曰:“汝當欲得吾錢耳!”迺開壹日,令任意用。郗公正謂損數百萬許。嘉賓壹日乞與親友,周旋略。郗公聞之,驚怪不能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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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道之不行,我知之矣: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。道之不明,我知之矣: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。人莫不食也,鲜能知味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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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大將與丞相書,楊朗曰:“彥識器理致才隱明斷,為國器,且楊侯淮之子位望殊為陵,卿亦足與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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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武征袁本初,裝,余有數十斛竹片鹹長數寸,眾雲並不用,正令燒除。太祖所以用之,謂可為竹楯,而未顯其言。馳問主簿楊德祖。應聲之,與帝心同。眾伏辯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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射之为言者绎也,或曰舍。绎者,各绎己之志也。故心体正,持弓矢审固;持弓矢审,则射中矣。故曰:为人父者以为父鹄;为人子者,以为子;为人君者,以为君鹄;为人者,以为臣鹄。故射者各射己鹄。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;侯者,射为诸侯也。射中则得诸侯;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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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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