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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姜氏父子
同丙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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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中軍、孫安國、王、謝言諸賢,悉在會稽王許。殷與共論易象妙於見形。孫語道合意氣幹雲。壹坐鹹不安孫理,辭不能屈。會稽王慨然嘆曰:使真長來,故應有以制彼。”迎真長,孫意己不如。真長既,先令孫自敘本理。孫粗說己,亦覺殊不及向。劉便作二百語,辭難簡切,孫理遂屈。壹同時拊掌而笑,稱美良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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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問樂令“旨不至”者樂亦不復剖析文句,直以麈柄確幾曰:“至不?”客曰“至!”樂因又舉麈尾曰:若至者,那得去?”於是客悟服。樂辭約而旨達,皆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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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事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烦矣”子曰:“好贤如《缁衣》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爵不渎民作愿,刑不试而民咸服。雅曰:‘仪刑文王,万国作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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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回为人也,择乎中,得一善,则拳服膺弗失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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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鎮南作荊州,王脩載、譙子無忌同至新亭與別,坐上賓甚,不悟二人俱到。有壹客道:“王丞致禍,非大將軍意,正是平所為耳。”無忌因奪直兵參軍刀便欲斫。脩載走投水,舸上人接,得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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