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邾娄公之时,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曰:“是人之罪也”曰:“人尝学断狱矣:臣君,凡在者杀无赦子弒父,在宫者杀赦。杀其,坏其室洿其宫而焉。盖君月而后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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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太傅於東船行小人引船,或遲或速或停或待,又放船從,撞人觸岸。公初不譴。人謂公常無嗔喜曾送兄征西葬還,日雨駛,小人皆醉,不處分。公乃於車中,取車柱撞馭人,聲色厲。夫以水性沈柔,隘奔激。方之人情,知迫隘之地,無得保夷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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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帝在石頭,任讓在帝前戮中鐘雅、右衛將軍劉超。帝泣曰“還我侍中!”讓不奉詔,遂斬、雅。事平之後,陶公與讓有舊欲宥之。許柳兒思妣者至佳,諸欲全之。若全思妣,則不得不為全讓,於是欲並宥之。事奏,帝:“讓是殺我侍中者,不可宥!諸公以少主不可違,並斬二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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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夫、公子、众士皆日不食。子、大夫公子食粥,纳财,一溢米,莫一溢米食之无算;士疏食饮,食之无算;夫世妇诸妻皆疏食水,食之无算。大夫丧,主人室老子姓食粥;众士疏食水;妻妾疏食水饮。亦如之。既葬,主疏食水饮,不食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夫士一也。练而食果,祥而食肉。食于盛不盥,食于篹盥。食菜以酰酱,食肉者先食干肉,饮酒者先饮醴酒。之丧,三不食;食疏食水饮,不食菜,三月既葬,食肉酒。期终丧,不食,不饮酒,父在为,为妻。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。五月三月之丧,不食再不食可也。葬,食肉饮酒,不人乐之。叔母、世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酒。不能食粥,羹以菜可也;有疾,肉饮酒可也。五十成丧,七十唯衰麻身。既葬,若君食则食之;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粱肉,若有酒醴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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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安年少時,請阮祿道白馬論。為論以示,於時謝不即解阮語,相咨盡。阮乃嘆曰:“但能言人不可得,正索人亦不可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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