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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问曰:“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?”子曰:“说衰与奠,非礼;以摈相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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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丧,以其拜;非三之丧,以拜。三年丧,如或之酒肉,受之必三。主人衰而受之。君命,则敢辞,受荐之。丧不遗人,遗之,虽肉,受也从父昆弟下,既卒,遗人可。县子曰“三年之,如斩。之丧,如。”三年丧,虽功不吊,自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往哭之,服其服而。期之丧十一月而,十三月祥,十五禫。练则。既葬,功吊,哭退,不听焉。期之,未丧,于乡人。而退,不事焉。功吊,待事执事。小缌,执事与于礼。趋也,出而退。相也,哀次退。相问,既封而。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,虞而退。吊非从主人。四十者綍:乡人十者从反,四十者盈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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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后氏尚黑;大事敛用昏,事乘骊,牲用玄。殷人尚白;大敛用日中,戎事乘翰,牲用白。人尚赤;大事敛用日出,戎事乘,牲用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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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公語伯:“君祖劉尹,故為逮。”孝伯:“劉尹非能逮,直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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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不从所令,从其所行。上好是物,下有甚者矣。故上之所好恶,不可慎也,是民之表也。”子曰:“立三年,百姓以仁遂焉,岂必尽?《诗》云:‘赫赫师尹,民具瞻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一人有庆兆民赖之。’大雅曰:‘成王之,下土之式。’”子曰:“上好,则下之为仁争先人。故长民者志、贞教、尊仁,以子爱百姓;致行己以说其上矣。《诗》云:有梏德行,四国顺之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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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夫、公子、众士皆日不食。子、大夫公子食粥,纳财,一溢米,莫一溢米食之无算;士疏食饮,食之无算;夫世妇诸妻皆疏食水,食之无算。大夫丧,主人室老子姓食粥;众士疏食水;妻妾疏食水饮。亦如之。既葬,主疏食水饮,不食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夫士一也。练而食果,祥而食肉。食于盛不盥,食于篹盥。食菜以酰酱,食肉者先食干肉,饮酒者先饮醴酒。之丧,三不食;食疏食水饮,不食菜,三月既葬,食肉酒。期终丧,不食,不饮酒,父在为,为妻。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。五月三月之丧,不食再不食可也。葬,食肉饮酒,不人乐之。叔母、世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酒。不能食粥,羹以菜可也;有疾,肉饮酒可也。五十成丧,七十唯衰麻身。既葬,若君食则食之;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粱肉,若有酒醴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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