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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丧其子而其明。曾子吊之曰“吾闻之也:朋友明则哭之。”曾子,子夏亦哭,曰:天乎!予之无罪也”曾子怒曰:“商女何无罪也?吾与事夫子于洙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子,尔罪一也;丧亲,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;丧尔子丧尔明,尔罪三也而曰女何无罪与!子夏投其杖而拜曰“吾过矣!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,亦久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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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者之制禄爵,公侯伯子,凡五等。诸侯之上大夫卿,大夫,上士中士下士,凡五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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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夫、公子、众士皆日不食。子、大夫公子食粥,纳财,一溢米,莫一溢米食之无算;士疏食饮,食之无算;夫世妇诸妻皆疏食水,食之无算。大夫丧,主人室老子姓食粥;众士疏食水;妻妾疏食水饮。亦如之。既葬,主疏食水饮,不食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夫士一也。练而食果,祥而食肉。食于盛不盥,食于篹盥。食菜以酰酱,食肉者先食干肉,饮酒者先饮醴酒。之丧,三不食;食疏食水饮,不食菜,三月既葬,食肉酒。期终丧,不食,不饮酒,父在为,为妻。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。五月三月之丧,不食再不食可也。葬,食肉饮酒,不人乐之。叔母、世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酒。不能食粥,羹以菜可也;有疾,肉饮酒可也。五十成丧,七十唯衰麻身。既葬,若君食则食之;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粱肉,若有酒醴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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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夷甫自嘆:“我與樂談,未嘗不覺我言為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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褚公於章令遷太尉記室軍,名字已顯位微,人未多。公東出,乘客船,送故吏人投錢唐亭住爾時吳興沈充縣令,當送客浙江,客出,吏驅公移牛屋。潮水至,沈起仿徨,問:牛屋下是何物”吏雲:“昨壹傖父來寄亭,有尊貴客,移之。”令有色,因遙問“父欲食餅不?何等?可共語”褚因舉手答:“河南褚季。”遠近久承名,令於是大,不敢移公,於牛屋下修刺公。更宰殺為,具於公前,撻亭吏,欲以慚。公與之酌,言色無異,如不覺。令送至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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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太與王文度詣郗超,旰未得前王便欲去謝曰:“能為性命俄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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