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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春之月,日在营,昏参中,旦尾中。其甲乙。其帝大皞,其神芒。其虫鳞。其音角,中大蔟。其数八。其味,其臭膻。其祀户,祭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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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丧其子而丧明。曾子吊之曰:“闻之也:朋友丧明则之。”曾子哭,子夏哭,曰:“天乎!予无罪也。”曾子怒曰“商,女何无罪也?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,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夫,尔罪一也;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,尔罪也;丧尔子,丧尔明尔罪三也。而曰女何罪与!”子夏投其杖拜曰:“吾过矣!吾矣!吾离群而索居,已久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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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回之为人也,择中庸,得一善,则拳拳服膺弗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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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适长殇,车三乘;之庶长殇,车一乘;大夫之长殇,车一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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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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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太尉曰:“見裴令公明朗然,籠蓋人上,非凡識。若死而可作,當與之同歸”或雲王戎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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