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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廞是茂第五子,清貞遠操,而少羸,不肯婚宦。在臨海,住兄中墓下。既有名,王丞相欲禮之,故辟為掾。廞得箋命笑曰:“茂弘復以壹爵假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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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大將軍元皇表雲:“風概簡正,允雅人,自多於。最是臣少所拔。中間夷甫澄見語:‘卿處明、茂弘。弘已有令名,副卿清論;處親疏無知之者吾常以卿言為,殊未有得,已悔之?’臣然曰:‘君以試,頃來始乃稱之者。’言人正自患知之過,不知使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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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哭,四十者待盈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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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对而不问:庐,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;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,不入门。衰皆居垩室不庐。庐,严也。妻视叔父母,姑姊妹兄弟,长、中、下殇视成。亲丧外除,兄弟之丧内。视君之母与妻,比之兄。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。免丧之外,行于道路,似目瞿,闻名心瞿。吊死问疾,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人也。如此而后可以服三之丧。其余则直道而行之是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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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干昔寝疾,属其弟,而命其子尊已曰:如我死,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。”陈昔死,其子曰:“以殉,非礼也,况又同棺乎”弗果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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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文思顧和許,顧在帳中眠。至,便徑就角枕共語。而喚顧共行顧乃命左右枕上新衣,己體上所著許笑曰:“乃復有行來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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