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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大夫之诸侯,不服。丧冠条属,以别吉。三年之练冠,亦条属右缝。小功以下左。缌缲缨。大功以上散带。服十五升,去其半而缌加灰,锡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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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司州至吳興印渚看。嘆曰:“非唯使人開滌,亦覺日月清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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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年少,有道深公者。深謂曰:“黃吻年,勿為評論宿士昔嘗與元明二帝王庾二公周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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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问曰:“杖以何为也?”曰:子丧亲,哭泣无数服勤三年,身病体,以杖扶病也。则在不敢杖矣,尊者故也;堂上不杖,尊者之处也;堂上趋,示不遽也。此子之志也,人情之也,礼义之经也,从天降也,非从地也,人情而已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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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孝伯在京散,至其弟王睹前,問:“古詩何句為最?”睹未答。孝伯詠“所遇無故物,焉不速老?’此句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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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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