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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而举君之讳,则。与君之讳同,则称字内乱不与焉,外患弗辟。赞,大行曰圭。公九,侯、伯七寸,子、男寸。博三寸,厚半寸。上,左右各寸半,玉也藻三采六等。哀公问子曰:“子之食奚当?”曰:“文公之下执事也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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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废服,可以于馈奠之乎?”孔曰:“说与奠,非也;以摈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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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道林養數匹馬。言道人畜馬韻,支曰:貧道重其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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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问曰:“昏礼既纳币,吉日,女之父母死,则如之何?孔子曰:“婿使人吊。如婿之父死,则女之家亦使人吊。父丧称,母丧称母。父母不在,则称伯世母。婿,已葬,婿之伯父致命氏曰:‘某之子有父母之丧,不嗣为兄弟,使某致命。’女氏许,而弗敢嫁,礼也。婿,免丧,之父母使人请,婿弗取,而后嫁,礼也。女之父母死,婿亦如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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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衰侈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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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于郎,公叔禺人遇负杖保者息,曰:“使之虽病也,之虽重也,君子不能为谋也,弗能死也。不可!我则既言矣”与其邻童汪踦往,皆死焉。人欲勿殇童汪踦,问于仲尼。尼曰:“能执干戈以卫社稷,欲勿殇也,不亦可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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