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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曰:“有从轻而重,子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,为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妻之父母。”传曰:“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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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张死,曾有母之丧;齐衰往哭之。或曰:齐衰不以吊。”子曰:“我吊也哉?”有若之丧悼公吊焉,子游,由左。齐谷王之丧,鲁庄公为大功。或曰:“鲁嫁,故为之服妹之服。”或曰“外祖母也,故之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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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丞相為揚州,遣八部從事職。顧和時為下傳還,同時俱見諸從事各奏二千石官長得失,至獨無言。王問顧曰:“卿何所聞”答曰:“明公作輔,寧使網漏舟,何緣采聽風聞,以為察察之?”丞相咨嗟稱佳,諸從事自視然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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庾公:“逸少舉。”故倪為碑文:“拔萃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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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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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往來者雲:公有東下意。或謂公:“可潛稍嚴,備不虞。”王公曰“我與元規雖俱王,本懷布衣之好。其欲來,吾角巾徑烏衣,何所稍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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