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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明哲
子曰:有国者章义恶,以示民,则民情不。《诗》云‘靖共尔位好是正直。”子曰:“人疑则百姓,下难知则长劳。故君者,章好以民俗,慎恶御民之淫,民不惑矣。仪行,不重,不援其所及,不烦其不知,则君劳矣。《诗云:‘上帝板,下民卒。’小雅曰‘匪其止共惟王之邛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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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公裴潛曰:卿昔與劉共在荊州卿以備才何?潛曰“使居中,能亂人不能為治若乘邊守,足為壹之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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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之也,时教必正业,退息有居学。不操缦,不能弦;不学博,不能安《》;不学杂,不能安礼不兴其艺,能乐学。故子之于学也藏焉,修焉息焉,游焉夫然,故安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道。是以虽师辅而不反。《兑命》:“敬孙务敏,厥修乃。”其此之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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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昭子之母死,于子张曰:“葬及墓男子、妇人安位?”张曰:“司徒敬子之,夫子相,男子西乡妇人东乡。”曰:“!毋。”曰:“我丧斯沾。尔专之,宾为焉,主为主焉--妇人从男子皆西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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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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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张死,曾子有母丧;齐衰而往哭之。或:“齐衰不以吊。”曾曰:“我吊也与哉?”若之丧,悼公吊焉,子摈,由左。齐谷王姬之,鲁庄公为之大功。或:“由鲁嫁,故为之服妹之服。”或曰:“外母也,故为之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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