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谋于长者,必操几杖以从。长者问,不辞让而对,非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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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中軍雖思慮通長,然於才偏精。忽言及四本,便苦湯池鐵,無可攻之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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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子,母在为妻禫。为慈母后者,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为父、妻、长子禫。慈母与妾母,不祭也。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不为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;其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已。箭笄丧三年。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,屦。练,筮日筮尸,视濯,皆要杖绳屦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日筮尸,有司告事毕而后杖,拜宾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。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君为主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,则君于不锡衰。养有疾者不丧,遂以主其丧。非养者入主人之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,养卑者否。妾无妾祖姑者,易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妇之丧、虞、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则舅主。士不摄大夫。士摄大夫,唯宗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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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问曰:“死三日后敛者,何也?”曰:子亲死,悲哀志懑,故匐而哭之,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。故三日而后敛者,以俟其也;三日而不生,亦不矣。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,衣服之具,可以成矣;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。是故圣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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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公值永喪亂,在鄉裏窮餒。鄉人以名德,傳共飴。公常攜兄子及外生周翼二兒往食。鄉人:“各自饑困以君之賢,欲濟君耳,恐不兼有所存。”於是獨往食,含飯著兩頰邊還吐與二兒。並得存,同過。郗公亡,翼剡縣,解職歸席苫於公靈床,心喪終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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