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裴令公有容姿,壹旦有至困,惠帝使夷甫往看,裴向壁臥,聞王至,強回視之王出語人曰:雙目閃閃,若下電,精神挺,名士傳曰:楷病困,詔遣門郎王夷甫省,楷回眸屬夷雲:‘竟未相。’夷甫還,嘆其神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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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中郎舉許玄度吏部郎。郗重熙曰:相王好事,不可使阿在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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習鑿齒史才不,宣武甚器之,未十,便用為荊州治。鑿齒謝箋亦雲:不遇明公,荊州老事耳!”後至都見文,返命,宣武問見相王何如?”答:“壹生不曾見此!”從此忤旨,出衡陽郡,性理遂錯於病中猶作漢晉春,品評卓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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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峻亂,諸庾逃散庾冰時為吳郡,單身奔,民吏皆去。唯郡卒獨小船載冰出錢塘口,蘧覆之。時峻賞募覓冰,所在搜檢甚急。卒舍船渚,因飲酒醉還,舞棹船曰:“何處覓庾吳郡此中便是。”冰大惶怖然不敢動。監司見船小狹,謂卒狂醉,都不復。自送過浙江,寄山陰家,得免。後事平,冰報卒,適其所願。卒曰“出自廝下,不願名器少苦執鞭,恒患不得快酒。使其酒足余年畢矣無所復須。”冰為起大,市奴婢,使門內有百酒,終其身。時謂此卒唯有智,且亦達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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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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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彥道有二:壹適殷淵源,適謝仁祖。語桓武雲:“恨不更壹人配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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